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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农场动物福利,人们常想到的是动物会痛苦。但事实上,这项“福利”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一旦忽视,会带来问题肉制品的“连锁反应”。
“我国目前在农场动物福利方面尚无国家法律及相应检测、评价与监管体系,因此有些与动物福利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点难免出现疏漏,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提交议案,建议制定农场动物福利法,并将其列入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加快推进。
动物福利关乎食品安全
根据《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状况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全国发生了26231起食品安全事件。排名第一的是肉与肉制品,达2600起。
赵皖平认为,动物源性食品在其整个生产销售过程等各环节均存在影响畜产品安全的因素。如果动物长时间处于应激状态,会出现肌肉酸度上升、PSE肉、DFD肉、甚至脏器受损乃至死亡,该类动物制成品如果流入市场就会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赵皖平还注意到,生产效率的压力导致了全球范围内预防兽医药品的使用增加。而过度使用抗生素,会导致在畜产品和环境中药物残留,也会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风险。
“解决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关键是实施全产业链质量控制,但我国目前在农场动物福利方面尚无国家法律及相应检测、评价与监管体系。”赵皖平认为,急需加快制定农场动物福利法,提高养殖业全产业链质量控制能力,提高动物健康和减少药物的使用,满足人类享受更加高品质食品的需求,同时也保障畜禽产品生产者、消费者以及零售商、餐饮业者各主体权益。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法典》中的动物福利内容设定了我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从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家正面形象的战略高度考虑,也需要加快制定农场动物福利法。”赵皖平认为,这有利于推进畜禽产品与国际接轨,打造中高端农产品品牌。
立法时机成熟条件具备
其实早在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畜牧法草案进行首次审议时,草案曾就动物福利作出规定:国家提倡动物福利;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动物福利要求从事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但由于动物福利的含义不够清楚,法律中以不使用这种含义不清的表述为妥,后来删去了这一条规定。
“全国人大和地方政府都很重视动物福利,虽然立法中删除了这一规定,但实践中对于动物福利重点难点问题的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和认真研究仍在进行。”赵皖平说,正是在此基础上,我国第一部系列动物福利标准出台,走出了畜牧业与国际接轨的第一步,同时我国也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开展大量动物福利实践,为我国进行动物福利立法积累了有益经验。
“加快推进农场动物福利立法时机已成熟,立法条件也已基本具备。”赵皖平说,随着我国畜牧业发展进程,生态文明的进步,农场动物福利应该以新的概念进入法律。
“促进和倡导”为立法主基调
赵皖平建议,按照“实践引导立法,立法促进和强化规范”的立法思路,针对我国畜牧业面临的突出问题,在立法理念上,应将“促进和倡导”作为立法的主要基调。
“这是由于到目前为止,我国全社会对农场动物福利的理念尚未普遍形成,从现阶段的生产水平、认识水平和实际状况出发,以‘促进和倡导’作为立法的主要基调,有助于在各方面条件和时机完全成熟之前,通过激励措施,借助畜牧业经济杠杆,有效稳妥地促进农场动物福利,最大限度地释放农场动物福利创新资源的利用效率。”赵皖平说,
赵皖平还建议,农场动物福利法应对立法目的、立法的专门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和原则、产业链环节控制、监管机制设立、进出口福利保护、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所涉及的主要法律制度应包括:农场动物饲养活动的登记、饲养资格、饲养条件、饲养标准、疫病防治、进出口的动物福利保护和受害动物的救助、畜禽交易与运输监管制度、屠宰制度、监管机制与法律责任等。
“有一点需要明确,农场动物福利的立法本身就是动物福利不断改善的过程,并不是达到制度化了动物福利就完全实现了。”赵皖平说,这样我国才能提出更具有操作性、更符合实际环境和社会现实的增进动物福利的措施和制度。